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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梅回复上交所:不存在片面摘录庭审内容

【摘要】12月29日晚间,*ST新梅(600732)发布关于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回复情况的公告称,公司此前公告所称“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不存在以主观判断片面摘录法院庭审辩论内容的情况。(证券时报网)

专题:*ST新梅

12月28日晚间,*ST新梅(600732)发布关于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回复情况的公告称,公司此前公告所称“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不存在以主观判断片面摘录法院庭审辩论内容的情况。

否认片面摘录庭审辩论

在这份回复上交所监管函的公告里,*ST新梅回复了有关披露诉讼进展情况的4个问题。

第一,关于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公司回复,法院就此次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依法召集原、被告双方质证。公司作为原告,委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以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本公司未委派人员参与本次质证。

庭后,本公司代理律师向本公司转述了法官当庭宣读的《工作记录》的内容,并向本公司提交了《案卷摘抄记录》。公司依据《案卷摘抄记录》和律师转述的《工作记录》相关内容发布了《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法庭当庭宣读的《工作记录》内容,是其调查所得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庭依职权调查取得的客观证据,不是原、被告双方的质证意见和辩论内容,也不是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公司在公告中所称“根据法院《工作记录》中记载的情况,宁波证监局并不认可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所谓的已经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观点”,不存在以主观判断片面摘录法院庭审辩论内容的情况。

表示披露合规无需法院授权

第二,关于公司披露的质证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披露。公司回复,本公司此次披露的质证情况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首次就法院依职权调查获取的证据进行公开质证,本公司不存在选择性披露情况。

公司表示,质证的相关证据内容,如宁波证监局查实的“开南账户组”资金来源、被告王斌忠的当庭称述以及宁波证监局对王斌忠和“开南账户组”是否已完成改正行为的看法等,均与“开南账户组”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载内容有明显的差异。这一信息涉及公司16.68%的股份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对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公司将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符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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