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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委建议十八次常委会表决通过注册制改革内容

【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委会建议常委会表决通过注册制改革内容。

专题:注册制

27日早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中指出决定草案基本可行,赞成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报告中指出,注册制改革授权内容的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任务,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为此项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是必要的。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

同时,法律委员会还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见。一是,有的意见提出,草案中关于注册制度的“具体事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不好操作,建议研究修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注册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是,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及时总结注册制实施的经验,完善证券法修订草案,应当要求国务院就授权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草案中明确,在推进注册制改革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表述修改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贯彻实施本决定提出了一些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时,注意研究采纳这些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注册制改革。

据了解,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