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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锆业改变募资用途未披露将被行政处罚

【摘要】东方锆业(002167)12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券时报网)

专题:东方锆业

东方锆业(002167)12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悉,东方锆业在年产 2 万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新建的2 万吨项目于原来东方锆业乐昌分公司的 15000 吨项目整合成年产3.5 万吨项目。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潮钿在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挪用募集资金 7990万元,用于对 15000 吨项目进行了拆迁、安装调试和升级改造。对于上述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截至调查终结日,东方锆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在 2012 年年报、2013 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各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说明的公告中披露。

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东方锆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陈潮钿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对黄超华、姚澄光、刘志强、李文彬、陈恩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公告称,公司及陈潮钿诚恳地向全体投资者致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今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