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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瑕疵”商品也可退换货

专题:消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瑕疵”商品也可退换货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新消法出台后首个实施细则。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实施,“职业打假人”或不再受“保护”。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耐用商品瑕疵、奖品赠品、格式条款等以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缺失地带都提出了相关规定,有律师认为,《征求意见稿》如能实施,对于消费者维权无疑是重大利好。

职业打假人或将不受保护

《征求意见稿》提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如何界定职业打假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琛认为,如果涉及诉讼就由法院界定。一般而言,法院会以购买数量等方式来认定是否是消费者。

“瑕疵”商品可退换货或修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并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其中“瑕疵”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外观破损、部分使用性能缺失等情形,但该情形的存在不构成缺陷,且不影响该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功能的实现。

《征求意见稿》公布前,消费者只有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赔偿、补偿或者更换。陈琛表示,提出“瑕疵”商品可退换货或修理,能让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更好的实现用途。

退换货后保质保修期“归零”

《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计算。而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义务后,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陈琛认为,经过维修、更换过的产品重新计算保修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空白领域的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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