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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征民意 五大焦点问题事关你利益

专题:消法实施条例征民意五大焦点问题事关你利益

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拒不召回缺陷产品怎么办?预付卡乱象咋遏制?快递丢失咋赔偿?拆封商品能否无理由退货?维权渠道怎么理顺?……针对消费者反应强烈的诸多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事关你的切身利益,快来看一看,提提建议吧。

缺陷产品应及时召回

——是否召回不能再“任性”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对确认存在缺陷的商品、服务,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解读】前不久,宜家拒绝召回“夺命柜”引发争议,不过以后“宜家们”可能不能再那么任性了。中新网记者注意到,条例专门对缺陷进行了定义:“缺陷是指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还明确,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多次参与过该条例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新网记者表示,条例的这些内容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召回规定的重申和强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发行多用途预付卡要有许可

——遏制无良商家“关门跑路”

【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发行、受理、使用、充值和赎回等业务,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保险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的,应告知消费者相应权益。

【解读】当前,预付卡消费领域问题比较突出,商家“关门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透露,2014年国内多用途和单用途预付卡销售规模为9068.8亿元,有关部门估算,一半以上的份额已经人民银行批准或商务部备案,但仍有大量发卡行为未纳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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