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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研究制定理财业务监管办法 仍处内部论证阶段

【摘要】理财业务监管仍处论证阶段,银监会:正研究制定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仍处内部论证阶段。(中国证券网)

专题:银监会:正研究制定理财业务监管办法仍处内部论证阶段

中国证券网记者自银监会获悉,基于对现行监管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并结合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银监会正在研究制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效防范风险。

银监会称,《办法》目前处于内部研究论证和征求意见阶段,下一步,银监会将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按照相关程序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

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 (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 (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