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股票>正文内容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

【摘要】“银行理财监管新规”下发,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一财网)

专题:“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

坊间流传的银行理财监管新规确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7月27日,第一财经记者从某银行内部获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银行,这意味着自2014年12月以来搁置的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征求意见有望于近日重启。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六章,相较于2014年12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呈现出较大的变化。

《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了: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分类管理: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和综合类

《征求意见稿》实行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根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可以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前款所称基础类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是指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发行挂钩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应当与衍生产品交易部分相分离,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行理财业务经营范围;衍生产品交易部分应当符合银监会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中,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商业银行首次开展理财业务的,应当从事基础类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基础类理财业务超过3年,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综合类理财业务条件的,可以开展综合类理财业务,并应当在业务开办前20日向银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禁止发行分级产品

《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禁止发行分级产品。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前款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限制性投资:不得投资各类资产收益权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