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股票>正文内容 兴业证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以2460万元罚款

兴业证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以2460万元罚款

【摘要】兴业证券公告称,7月27日,公司及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专题:兴业证券

兴业证券公告称,7月27日,公司及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附公告全文】

兴业证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7月27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签字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1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公司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未勤勉尽责地对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之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自查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欣泰电气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和《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欣泰电气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项目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鉴于公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补偿投资者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而遭受的投资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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