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股票>正文内容 宝能怎可能作壁上观?刚刚给出四大理由反击万科举报信

宝能怎可能作壁上观?刚刚给出四大理由反击万科举报信

专题:万科a

万科举报门事件之后,宝万各吃下监管五十大板,但是双方似乎并没有就此罢手的迹象。

在万科举报内容公开之后,宝能及钜盛华便委托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对万科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7月20日,钜盛华收到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回函,函中逐一反击了万科的举报,称万科的各项指控“缺少事实基础,没有法律依据,纯属主观臆测。”

据悉,这一意见书已经被传送至投行、券商分析师、银行等相关机构。

宝万大作战一大看点是对于横跨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引用和解释。北京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是如何做到不辱使命的?其手中的法宝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反击一:信披合规且无重大遗漏

反击目标:九个资管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披固定

“九个资管计划所持的表决权已经如实披露,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披露的信息满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存在重大遗漏。”

其中有一层意思未点明但很明显,钜盛华方面虽然是在深交所的督促之下才进行完整披露的,过程有瑕疵但不影响结果。对于一致行动人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防止收购方或举牌方隐瞒对目标公司的实际上的影响力,既然关键信息已经披露了,那么就属于合法合规了。

对于万科职责钜盛华以及其九个资管计划没有按照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送至万科,中银律师事务所则通过引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认为,资管计划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不属于本次权益变动的法定备查文件,宝能方面不负有提供该资料的法定义务。

反击二:九个资管计划不是通道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