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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被监管层“紧盯”

专题:非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被监管层“紧盯”

募投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形受到监管层“特别关注”。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近期,证监会密集下发多份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要求浙江众成中弘股份等多家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穿透到“实际控制人”。从“认购对象”到“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穿透式”信披成为监管层加强定增监管的重要方式。

7月11日以来,已有浙江众成、合兴包装珠江钢琴、中弘股份、金贵银业、桑德环境、德豪润达等多家公司收到的定增反馈意见中,被问及募投实施主体是否为非全资子公司及相关问题。

某投行人士表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非全资子公司的,一般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募投项目的实施,一是增资的方式,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要么按照股权比例对等投入,要么出具放弃对等投入的函;二是委托贷款的方式。“这样的案例非常多,关键在于保证增资价格的公允性;如果是委托贷款,还要保证利率的合理性,防止利益输送行为。”

在下发给上市公司的多份意见反馈中,证监会不但要求对实施募投项目的非全资子公司进行穿透式信披,还要求“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投入方式及所履行的决策程序。委托贷款方式的,应说明具体利率及其合理性;增资方式的,应说明具体增资价格及其依据。同时,明确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提供资金支持,并说明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可能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