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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康达尔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摘要】未能在及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康达尔被证监局责令改正,康达尔(000048)昨日晚间公告,公司于7月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其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董事会已通过决议将就此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与此同时,康达尔还发布了 《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公开问询京基集团14个问题,并提请京基集团在三日内回复。(大众证券报)

专题:康达尔

康达尔(000048)8日晚间公告,公司于7月6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对其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董事会已通过决议将就此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与此同时,康达尔还发布了 《关于对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公开问询的公告》,公开问询京基集团14个问题,并提请京基集团在三日内回复。

公告显示,康达尔因未能在2016年6月30日前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条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的规定。据此,深圳证监局于7月1日向公司告知了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后,康达尔于7月4日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的书面意见表示,公司有明确证据证明京基集团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涉嫌违规问题做出明确结论前,延期召开符合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其次,公司延期召开事项,已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此外,存在其他公司未按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未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案例。综合上述申辩理由,康达尔认为不存在需要责令改正的事项。

深圳证监局认为康达尔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和康达尔《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二是对于康达尔反映的京基集团违法违规事项,深圳证监局正在依法核查过程中,6月23日公司提交的补充资料,深圳证监局也已纳入核查范围,但该事项不构成公司未按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合理理由。三是康达尔就该事项进行公告、报告的行为,是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能免除公司未按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责任,而其他公司案例也不构成自身免责的理由。四是康达尔申辩理由中提到的其他公司案例,不构成公司免责的理由。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康达尔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公司在收到此决定后5日内发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最迟应于7月31日前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以上要求,康达尔同日发出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定于7月29日。日前,京基集团提议康达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罢免全体11名董事并重新选举董监事。不过,根据昨日晚间康达尔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康达尔不同意依据京基集团要求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而本次股东大会将要审议的事项也不包括京基集团此前多次提请的议案。

值得关注的是,康达尔还在公告中公开问询京基集团,要求其回答14个问题。对于媒体的质疑,康达尔表示,京基集团陈述的事实与之前公司收到的相关信息所显示的事实存在重大差异,因而提请京基集团明确回复,包括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华与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华是否直接或间接向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过资金;京基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华是否通过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向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过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