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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 实施“穿透式”监管

【摘要】7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在北京举行。据与会人士透露,当天,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重点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刘向民强调,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以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督。(21世纪经济报道)

专题:互联网监管金融市场准入

7月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二期从业机构高管系列培训在北京举行。据与会人士透露,当天,央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重点介绍了互联网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

刘向民强调,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凡实质从事法定特许金融业务的,一律须申请并获得相关牌照,才可以开展业务并接受持续监督。

对法律法规尚无准入要求的“缺门槛”业务,可以考虑实施适当的事前控制。一方面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如技术安全标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等,提高从业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相关从业机构应当向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备案,接受自律管理。

“穿透式”监管

针对复杂跨界业务的“穿透式”监管,就是要透过表象看清业务实质,以业务属性确定监管要求和监管职责分工,实现监管的全覆盖,不留空白和套利空间。

统筹运用监管资源,克服监管职责分割,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穿透式”监管。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对资金募集、流转和最终用途的全程监管,即资金的全流程应对监管全透明,二是信息应集中共享。

伴随资金流的信息流,也应实现全流程的监管共享、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完全,考虑大数据监管。三是监管理念大转变,打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但“没娘的孩子没人管”的地盘意识,按业务性质明确监管责任、进行全程监管,实现风险的监管全覆盖。

在改善行业生态方面,刘向民表示,完善互联网金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报人,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加强对举报人的法律保护。

借鉴国际证券金融领域集团诉讼和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充分发挥律师、会计师、评级等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以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完善金融领域民事救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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