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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山水回复上交所问询 称大股东股权转让存不确定性

【摘要】*ST山水(600234)6月23日晚间公告,大股东黄国忠与第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引发上交所火速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披露相关风险。(证券时报)

专题:*ST山水

*ST山水(600234)6月23日晚间公告,大股东黄国忠与第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引发上交所火速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披露相关风险。对此,公司最新回复称因黄国忠所持股份处于质押、冻结、轮候冻结的状态,且处于被山西证监局立案调查阶段,相关股权转让存不重大确定性。

日前,*ST山水披露《关于收到第一大股东黄国忠与第三方签署的的公告》,称岳阳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鼎盛”)与公司第一大股东黄国忠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岳阳鼎盛拟收购黄国忠持有的公司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8%)。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协议中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在满足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双方才会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标的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对于上述事项,上交所火速下发问询函,要求*ST山水结合上述《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的先决条件、解除条件以及公司和股东黄国忠目前的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同时,要求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自查并向相关股东核实,是否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六条等规定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ST山水自查,公司不存在《减持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但目前第一大股东黄国忠处于被山西证监局立案调查阶段,存在《减持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的情形。

因此,*ST山水表示,由于本次黄国忠与第三方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为意向性协议,黄国忠所持股份处于质押、冻结、轮候冻结的状态,未满足意向协议中的先决条件,且黄国忠目前处于被山西证监局立案调查阶段,存在《减持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黄国忠与第三方是否能在合法合规的提前下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过户,即本次股东拟转让股权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资料显示,此次拟受让股权的岳阳鼎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刚刚成立不久,注册资本为8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宋伟军。该公司仅有一名股东,为岳阳南湖美墅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经营范围为旅游项目开发及经营,法定代表人龚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