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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排雷行动启幕 严禁八项产品行为

【摘要】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在市场上一直备受关注。昨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拉开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排雷行动的帷幕。(上海证券报)

专题:险资运用排雷行动启幕严禁八项产品行为

作为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在市场上一直备受关注。昨日,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业务通知》),拉开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领域排雷行动的帷幕。

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去杠杆、防风险”的指示精神,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试点业务,切实防范业务风险。《业务通知》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产品业务的相关规范。

其中,明令保险资管管理人开展产品业务,禁止出现八项情形。

这八条红线分别是: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1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超过3倍等;在产品下设立子账户形式进行运作;未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委托托管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产品托管人(该机构已获得托管银行总行授权除外).

其中,发行具有“资金池”性质的产品,主要是指投资于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且具有滚动募集、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未单独建账或未独立核算等特征的产品;发行具有“嵌套”交易结构的产品,包括产品主要投资于单只非公开市场投资品种,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另类资产管理产品,或产品定向投资于同一管理人设立的产品等情形。

《业务通知》的内容还包括:第一,明确公司申请产品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公司内控管理、部门设置等提出要求,确保符合相关条件方可开展产品业务;其次,明确产品基础资产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试点通知》的规定执行;第三,明确产品发行与登记服务原则,通过保监会指定的资产交易平台为产品提供登记、发行等业务服务,以规范产品业务行为,有效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明确产品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产品分类标准的禁止情形等。

据悉,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产品业务的发展状况和监管需要,持续丰富产品业务监管工具,完善产品业务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