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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失信记录5年后可消除 具体由相关部门制定

专题:失信记录

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由相关部门具体制定

昨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新办就《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行说明。他表示,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这个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

连维良表示,《指导意见》制定出台的目的,是有效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使失信者付出足够的代价,并通过实施正面激励让守信者受益,做到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从而形成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正确导向。连维良介绍说,在许多发达国家,人们一般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因为一旦失信,读书、就业、创业、信贷、保险、租房、租车、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可以说是“处处受限”,在社会上很难立足,形成了使人们自觉守信的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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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黑名单”是否永远不能翻身?

被列入“黑名单”,是不是就永远不能翻身?对此,连维良指出,在《指导意见》包括此前《征信业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有限期惩戒,就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

同时,征信业管理条例第16条也有规定,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这个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当然,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

连维良补充道,对于“有条件修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对轻微失信行为鼓励主动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和关爱机制,就是允许被失信的当事人通过参与社会公益性服务来修复个人信用。

现在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已经共享的信用信息超过3800万条,当然这个数量也仍然非常有限,包括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要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多部门联合惩戒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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