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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底线”引发资管业大地震 基金子公司告别野蛮增长阶段

专题:“八条底线”引发资管业大地震基金子公司告别野蛮增长阶段

据悉,监管层内部日前已形成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三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或修订稿,其中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下称《细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控指标指引》 (下称《指引》).

三份文件对资管行业不啻为一场“大地震”。不仅大幅降低了各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弥补了此前文件的漏洞,还加强风险披露,明令禁止“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基金子公司设立门槛也大大提高,并被要求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有评论称,子公司作为通道的最大优势不复存在,将正式告别野蛮增长阶段。

“八条底线”细则:严控杠杆倍数

根据最新《细则》拟定,股票、混合类资产管理杠杆倍数最多不超过1倍,而员工持股计划则最多不得超过2倍;期货、固定收益、非标类资管计划杠杆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同时,结构化产品不得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产品放大杠杆,且名称中必须明确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而集合类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出净资产的140%。

观察发现,与此前的版本相比,杠杆倍数约束大大加强。在2015年3月份的版本中,《细则》对结构化的分级资管计划仅要求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0倍。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原则,不仅指出在核查投资者人数时,“若同一资产管理人的多个同类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标的完全相同,应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还明确了通过穿透检查,结构化资管计划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的也不被允许。

《细则》第二个主要的变化在于明令禁止证券期货机构为“配资”业务提供便利。

《细则》第七条指出,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或为这类业务提供交易便利。比如资管计划份额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管计划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直接或间接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务或便利等。

此外,《细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和风险披露,比如要求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资管计划名称中不得包含“保本”字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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