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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再出手严控“炒壳” 非借壳重组可直接公告实施

【摘要】重组监管进一步趋严,监管层再出手严控“炒壳”,非借壳重组可直接公告实施。(券商中国)

专题:监管层再出手严控“炒壳”非借壳重组可直接公告实施

A股市场“壳资源”在经历一番爆炒之后,目前成为了“过街老鼠”。

继媒体曝出监管高层反感炒壳之后,日前监管层再次喊话要严控“炒壳”,并进一步放松未构成借壳的并购重组,明确表示上市公司未构成借壳的可不必等监管批文直接公告实施。

借壳重组监管进一步趋严

今日,有投行人士透露,监管部门近日小范围约见了部分券商,就A股市场借壳重组和炒壳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

在约谈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为防止市场非理性的炒壳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利益,将进一步严格规范借壳类的并购重组。

与此同时,在上周举行的2016年第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并购重组管理规则时也明确表示:证监会对借壳上市执行与IPO“等同”的要求,禁止创业板上市公司借壳上市。而在此前的规则中,相关表述则是借壳上市条件与IPO标准“趋同”.

“借壳上市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了。”一位资深投行人士评述说,一方面政策风向已经发生变化,另一方面“壳”价格早已脱离了实际,虚高不下。

这位老投行人表示,现在借壳重组项目并不“划算”,一方面作为中介机构的券商责任和风险在增加,另一方面收益也在下降。“上市公司重组事件中,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借壳重组,而且一出问题,券商必然脱不了干系,主办人也难咎其责。”

在上周的保荐代表人培训会上,监管层相关人士也介绍,新修订的并购重组规则强化了对并购重组事中事后的监管,如:重组后股价低于发行价一定标准的,延长锁定期6个月;虚假重组等情况,不得转让股份,并增加了暂停、终止重组等监管措施;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等。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即构成借壳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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