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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不动产超50亿需10日内披露信息

专题:保险不动产

保监会正在全面加强、规范险企信披。昨日,保监会连发两份文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简称《4号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对相关事项的信披。

保监会正在全面加强、规范险企信披。昨日,保监会连发两份文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简称《4号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对相关事项的信披。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保险机构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带来了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为此,保监会已经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对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规范。为切实防范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有必要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此类投资行为的监管。

按照《4号准则》,需要披露信息的大额未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直接投资境内外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金额累计超过3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行为。需要披露信息的大额不动产投资,是指直接投资境内不动产和以物权方式投资境外的单项不动产金额累计超过50亿元,或者以股权方式投资境外单项不动产,权益投资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当于签署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在保险公司网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网站以及保监会指定平台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对社会较为关注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现象,《4号准则》也进行了规范,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保险资金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复信息的内容和披露的网站及其他媒体。

此外,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保监会起草了《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实际上,受制于“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持股超20%需经保监会另外批准),有些民营保险公司股东在没有获得保监会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代持、交叉持股等方式达到控股保险公司的目的。这容易造成保险公司一股独大的经营风险。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参与设立其他保险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