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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年内报全国人大 VIE模式或将纳入监管

专题:监管

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资监管体制的变革,备受中外企业关注。《中国经营报》记者近日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商务部内部征求意见,拟年内上报全国人大

业界人士表示,现有的“外资三法”跟《公司法》等现有的法律法规有所冲突,逐案审批管理模式程序烦琐,不利于市场活力的释放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征求意见稿》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采取“实际控制”标准。即实际控制人为外国企业或外国公民,企业就是外资企业。受访专家告诉记者,这意味着“协议控制”(VIE模式)将纳入外商投资管理的法律体系。这对普遍采用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不小的影响。

减少管制

“外资三法”指的是我国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15年1月商务部公布征求意见稿,并表示,外资三法修改的基本方向是“三法合一”,制定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商务部表示,新时期的《外国投资法》应定位为一部深化体制改革的法,扩大对外开放的法,促进外商投资的法,规范外资管理的法。

“‘外资三法’主要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管理对象,其中关于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活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与现行的《公司法》存在交叉或冲突,易造成监管的混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蓝庆新告诉记者。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部主任马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最早的法律文件之一,当时国内的市场经济立法是空白的,管了很多不应该外资法管的问题,例如公司人员的任命、公司合同章程等。“现在修订的原则是,凡是专业领域有管理规定的,就不再纳入《外商投资法》。明确外资法是管投资的,而不是管外商企业的。”

“原来的政策是鼓励外商投资,现在的外商政策更多强调平等。之前我们只是承诺外资企业进来后享受国民待遇,现在市场准入上也尽可能地跟内资企业一样。减少管制,意味着‘外资三法’朝着更开放更市场化的角度修订,更有利于外商投资。”马宇表示。

“相较于改革开放之初,寄望通过外资弥补资金不足的缺陷,现在国内某些行业已经出现资本过剩的情况,外资的作用在减弱。”蓝庆新认为,近几年中国吸引外资的增长率逐年下降,外资的作用更多的是希望通过外资促进服务业转移、国内产业结构升级。过去的招商引资如今已变为招商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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