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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谎言被揭穿 文峰股份股民索赔正式启动

专题:文峰股份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谎言总是会被揭穿的,这一次,轮到了位于江苏的上市公司文峰股份(601010)以及它的大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而投资者针对这家公司的维权索赔也将拉开帷幕。

公司及大股东收处罚告知书

2016年4月19日,文峰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文峰集团及徐长江等14名自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称经证监会查明,2014年12月文峰集团向自然人陆永敏协议转让11000万股文峰股份股票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

证监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为,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未如实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11000万股以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4.88%的情况。2014年12月24日陆永敏、文峰集团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文峰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如实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证监会同时认为,文峰股份除了临时信息披露违规外,其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股份事项,即文峰股份的临时信披及定期信披存在双重违规。

基于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的信披违规,证监会拟对文峰股份、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拟对相关有责任的自然人进行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对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均未公告是否会采取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等权利,仅有五名自然人处罚对象表示将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而这五名自然人并不包含代持方陆永敏以及文峰股份法定代表人徐长江。

这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没有公告要陈述申辩听证,甚至公开表示接受处罚的,也有后续又行使听证等相关权利的先例。”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告诉《投资快报》记者,即使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不行使听证等权利,因为最终证监会对相关主体的行政处罚是体现在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上,所以对于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的处罚也要等到五名自然人的听证等权利行使完毕之后才能有最终结果。

公开信息显示,文峰股份于2015年12月20日在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的《调查通知书》,因未披露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股票事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文峰集团进行调查。“也就是在2015年12月20日,公众投资者首次知道了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文峰股份股票事宜。首次被投资者知道股份代持事宜,就构成股份代持虚假陈述的揭露日”,长期从事投资者索赔事务的许峰律师认为,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关于股份代持的披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虚假陈述的起点就是证监会认定的2014年12月23日,而终点就是文峰股份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2015年12月20日。

许峰律师提醒,如果投资者是在2014年12月23日到2015年12月20日之间买入文峰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12月2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文峰股份股票造成亏损,即可向文峰股份以及文峰集团发起民事赔偿,要求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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