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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图解私募史上最严募集新规 一看就懂!

专题:超实用:图解私募史上最严募集新规一看就懂!

今天花了点功夫好好研究了一下新规,并制作了新规下私募的实际操作手册,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昨天傍晚基金业协会推出重磅新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又在私募圈里掀起了风暴,小伙伴们找基金君聊天的还挺多,新规以后各种落实的细节都要慢慢来,还好协会预留了3个月的适应期,而且回访制度现在也是鼓励的。

问基金君的私募小伙伴有很多,关注私募圈两年多的基金君昨天也是夜不能寐,想着要好好学习新规,要做一些简单通俗的理解,给小伙伴们参考。虽然基金君能力有限,但也希望能做点事,就今天花了点功夫好好研究了一下新规,并制作了新规下私募的实际操作手册,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吧。

经过研究整理,基金君认为,可以概括为“2个募集主体”、“3大责任方”、“9步实操流程”,2、3、9,这样记忆会比较简单,基金君接下来就用图文并茂来解释具体情况。

2个募集主体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以后卖私募产品的,只有私募自己卖自己产品,还有就是私募销售机构卖产品,但要求销售机构要有基金销售牌照,就是卖公募的牌照,据证监会2月最新名单,目前有商业银行124家、证券公司99家、期货公司16家、保险公司4家、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4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93家,具体可以点开证监会“信息公开”查阅。

但实际上,基金销售牌照并不好拿,因为门槛比较高,既有资本要求,又有设施要求,还有销售人员素质要求等,对于一些小机构来说一些硬件设施比较困难,大机构办理牌照,通过去证监会申请、场检等步骤,相对容易能够办下来,所以未来必定私募销售强者恒强的局面会出现。有意向申请牌照的小伙伴看过来,一些具体的要求。

3大募集方责任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私募的销售机构有不少责任,包括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合格投资者确认等;而且比较重要的是要防止非法集资、侵占客户财产的现象出现,所以要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并让监督机构去监督;另外之前炒的沸沸扬扬的分拆私募产品销售也被明令禁止。

除了销售机构,私募管理人不能因为委托给别人卖了,自己就一身轻松;私募自己在和销售机构合作时要注意了,要签订“销售协议”哦;还有要记得向协会报送资金账户和监督机构的信息,主动承担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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