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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细则公布 金融业有哪些重点?

专题:营改增金融业

“千呼万唤”的营改增细则终于在今天下午公布,一些争议点也有了最终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下午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定(下称“细则”)。从金融业的相关细则看,营业税下的优惠政策在增值税下基本予以保留,同时购置不动产可分2年进行抵扣。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之前相关专家及金融业人士呼吁的金融产品买卖差价免收增值税在细则中并未体现。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对本报表示,从细则内容来看,金融业整体税负水平或变化不大,但不排除个别企业会有一定的税收增加。

营改增细则金融业都有哪些重点?

金融业由于其子行业业务种类众多,核算也比较复杂,被认为是最后一批营改增行业中的一大难点。而作为全球首批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之一,我国在金融业内征收增值税也无太多经验可借鉴。因此,金融业的增值税细则一直是外界焦点之一。

从此次细则中的金融业相关部分来看,就如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两会期间”表示的一样,在营改增中原则上延续原有优惠政策。

例如,原先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此次细则中的过渡政策中,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而原先在营业税下免征或不征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和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此次也在免征增值税之列。同时,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也得以延续。

另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在此次过渡政策中也被列入免税的范围。

除了对税收优惠的延续之外,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可抵扣被认为是减轻税负的一剂“强心剂”。

本次细则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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