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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控制权大战白热化

【摘要】*ST新梅的故事再度上演:近日,作为上市公司成都路桥的第一大股东,李勤因“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公司的股份”而被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禁止行使表决权。(经济参考报)

专题:成都路桥

*ST新梅的故事再度上演:近日,作为上市公司成都路桥的第一大股东,李勤因“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公司的股份”而被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禁止行使表决权。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成都路桥新晋第一大股东李勤被董事会剥夺表决权一事持续升温,多方力量陷入尖锐的博弈之中。这也再度凸显了一个问题:存在信批违规行为的二级市场股权收购到底是否有效?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表决权?

董事会奋力抵抗大股东

3月11日,成都路桥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前者对新的董事会及相关高管进行任命;后者则通过了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相关议案。

公告称,鉴于股东李勤在增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及之后每增加5%时,均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买入公司的股份,在增持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20%且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未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李勤尚未向公司提交其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经改正的证明材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认为,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此前的3月1日,成都路桥现有董事会收到股东李勤提交的向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件,其中提议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并推荐李勤等六名相关人员出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成都路桥则表示,公司股东李勤向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临时提案在提交时间、提案的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李勤提出的临时提案不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另外,李勤的提案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中没有独立董事,其内容违反有关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1/3的规定;此外,李勤的提案资料中没有提名人以及被提名人对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确认。

违规举牌引发监管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三季报,李勤新进成为成都路桥第三大股东,当时持股比例为3.99%,仅次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渝力和后者实际控制的四川省道诚力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起,李勤开始了对成都路桥的密集举牌。

资料显示,李勤于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12月2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700.0614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达5.0176%;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14日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699.9415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5.0174%增至10.035%,增加了5.0174%;2016年1月21日到1月26日增持成都路桥股份3700.9016万股,增持后持股占成都路桥总股本比例由10.035%增至15.054%,增加了5.019%。截至目前,李勤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已经达到了1.48亿股,占比达到了20.0554%,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数据还显示,李勤的举牌价格逐渐上升,总体位于5.908-9.76元/股。统计数据则显示,按照历次增持均价计算,李勤从二级市场的收购的20.0554%的股权累计耗资11.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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