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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万科与深圳地铁签署战略合作未经董事会讨论

专题:万科


3月17日,万科(000002.SZ)继续停牌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高票通过,但万科的第二大股东华润集团却发出了不一样的声音。

股东大会结束后,华润集团股东代表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一次有关万科A股继续停牌一事,华润投了赞成票,要求万科股票继续停牌。

上述华润集团股东代表表示,万科与深圳地铁合作公告,没有经过董事会的讨论及决议通过,是万科管理层自己做的决定。

他告诉第一财经记者,3月11日万科开了董事会,讨论21个事项,但不包括万科与深圳地铁合作这一项。到3月12日,万科直接与深圳地铁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并有相关信息从媒体中流传出,并在3月13日发了相关公告。

“为了避免股价波动和市场混乱,华润认为万科股票继续停牌更符合股东利益。华润派驻万科的董事已经向有关监管部门反应了相关意见,要求万科经营依法合规。”华润集团股东代表透露。

记者就此采访万科,万科方面表示,就此次重组事宜,公司早就和华润董事进行过沟通。春节前,公司管理团队拜会华润董事时,曾经明确提到公司有意和深圳市地铁集团进行战略合作,并提到了存在向地铁集团增发股票的可能性。

万科称,3月12日上午,公司与深圳地铁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此份备忘录仅为对拟议交易的初步意向,除费用、保密、终止、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等一般性条款外,其他条款目前和将来均不对地铁集团及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备忘录并未约定具体注入项目,也没有约定在重组中对应的股权比例和股权价格,未来交易如需进行,还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签署无法律约束力的备忘录,并不是必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因此,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无需事先通过董事会审议,符合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

“3月12日下午,媒体对此次合作已经产生了诸多猜测性报道。为了避免有关报道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有义务尽快进行信息披露,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经公司总经理审阅的情况下,于3月13日(周日)下午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公告》,就备忘录主要内容进行了披露。在传闻出来后,公司即与各位董事进行了沟通或发送了信息,其中也包括华润方面的三位董事。在公告披露前,公司根据内部的信息披露管理流程,向包括所有董事在内的信息披露委员会委员知会了这一事项。”

万科方面进一步表示,公司非常尊重董事就公司运营管理所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在后续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董事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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