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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第一大股东没有表决权 成都路桥董事会议案不合规

【摘要】备受投资者关注的成都路桥(002628)股东大会如期在上周五召开,而股东大会决议却出乎市场意料。因为在股东大会前,成都路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议四川商人李勤持股因为违规不具有投票权,而这也最终导致持有1.48亿股的李勤在股东大会上无法投出反对票。(北京商报)

专题:成都路桥

备受投资者关注的成都路桥(002628)股东大会如期在上周五召开,而股东大会决议却出乎市场意料。因为在股东大会前,成都路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议四川商人李勤持股因为违规不具有投票权,而这也最终导致持有1.48亿股的李勤在股东大会上无法投出反对票。面对这一结果,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上市公司如此做涉嫌违反《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3月11日下午2点30分成都路桥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最终第五届董事会人选落定,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也获得通过,同时成都路桥第五届董事会选举出了公司新的领导班子。李勤出席了大会,但投票作废,而李勤耗巨资11.79亿元成为成都路桥第一大股东后,却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在当日召开股东大会前,成都路桥在下午1点召开了董事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关于股东李勤所持有公司股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成都路桥董事会认为,李勤在增持公司股份超过公司总股本20%且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后未聘请财务顾问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尚未向公司提交其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形已经改正的证明材料,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认为,违法持股股东李勤所持有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里是没有因为未及时披露持股数量以及未及时发布专业的详式权益变动书而剥夺股东表决权的,这些违规只牵涉到信息披露违规,除非上市公司章程中有特别规定,反观上市公司这样的做法有点瑕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说道,“李勤本人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成都路桥上周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公司章程议案中,就明确表示对于违规收购举牌所持股不具有表决权,但是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前,公司章程中还并没有这条规定,北京商报记者也翻查了相关法规,对于剥夺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中,主要是股东因为违规收购被监管层责令改正或者出局警示函等处分后而未改正的,而截至目前成都路桥还没有收到股东相关处分通知,并且李勤前三次举牌都在规定时间进行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