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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化股份遭证监会处罚致定增“流产” 面对业绩困局称“暂时没办法”

专题:柳化股份

柳化股份遭证监会处罚致定增“流产” 面对业绩困局无奈称“暂时没办法”

3月10日,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柳州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集团)由于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增持计划一直没办法实施。

在此之前,因柳化股份未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柳化集团等关联方发生资金占用事项,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了行政处罚。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述处罚直接导致公司此前的定增方案“流产”。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预告2015年业绩大亏,加上定增失败,面对有投资者询问该如何扭亏时,柳化股份相关负责人无奈地表示,公司目前还没有较好的能扭转困局的应对办法。

定增方案“流产”

3月5日,柳化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决定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终止理由是,公司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已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具体来看,2012年、2013年、2014年上半年,柳化股份多次与柳化集团、广西柳州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金额分别约为4.14亿元、4500万元、4.50亿元,构成关联交易,并且公司并未公开披露。

为此,2015年12月31日,广西证监局就上述事件处罚了柳化股份多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份,上交所就向柳化股份发来了纪律处分决定书,对柳化股份及相关高管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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