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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主办券商评价办法出台 督导不力将被扣点

专题:新三板主办券商评价办法出台督导不力将被扣点

新三板挂牌企业季报没有及时披露,或者年报财务数据与审计报告数据存在不一致,再或者年报披露了,财务报表附注不小心忘了……之前,诸如此类事件出现后,股转公司对于督导不力的主办券商多采取“约见谈话”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但是接下来再出现类似情况,可能就不仅仅是约谈及公开点名了,因为新三板主板券商的评价办法来了。

春节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股转公司”)专门针对新三板主办券商出台了《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上述情况再出现,主办券商恐要被扣点,直接影响主办券商分档。

民生证券新三板研究中心认为,包括“主办券商勤勉尽责的责任约束加强”在内的三个方向,会成为未来监管工作的重点,而上述《评价办法》出台后,对主办券商的责任约束已“有规可依”,并形成有效竞争机制。

广证恒生新三板研究副团队长赵巧敏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因为上述《评价办法》正式实施时间是今年的4月1日,所以目前尚难对于实施效果作出评价。

负面行为记录具有“关键性作用”

新三板主办券商制度已经运行两年多,全国股转公司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主办券商执业过程中出现大量未明确违反规则、但同时表现为执业质量低下的行为,反映出主办券商管理层合规意识薄弱、从业人员经验不足、执业态度不严谨等问题。而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在实施自律监管措施之外,采用更为温和、覆盖面更广的监管手段,即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主办券商整体执业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据悉,上述《评价办法》就组织实施、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结果分档、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悉,纳入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指标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二是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三是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四是其他对评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

主办券商的评价周期分为月度和年度。其中,年度年度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与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的周期保持一致。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8月31日前,会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按规定进行分档,并公示所有主办券商分档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评价办法》刻意提到“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评价结果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反映执业质量的基本指标。”其主要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

针对计值方法,上述《评价办法》称,会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的基础上,计算各主办券商下列四类指标数值:“推荐挂牌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推荐挂牌企业家数”、“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交易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做市企业家数”、“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记录数量/持续督导企业家数”。设定无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的主办券商基准点值为100点。其中,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业务四类业务按一定权重计算业务基准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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