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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逾5%未披露 浙江众成实控人领罚单

【摘要】围绕浙江众成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逾5%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调查处理终于“靴子落地”。浙江证监局日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众成实际控制人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公司也在今日对此事予以公告。(上海证券报)

专题:浙江众成

围绕浙江众成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逾5%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调查处理终于“靴子落地”。浙江证监局日前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浙江众成实际控制人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公司也在今日对此事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3年12月19日、12月25日,新疆新众嘉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简称“新众嘉”)通过大宗交易分别卖出浙江众成340万股和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99%和0.59%。而据了解,新众嘉是浙江众成上市前成立的员工持股公司,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中,陈大魁持股占比46.083%,是唯一普通合伙人。据相关规则和规定,可认定陈大魁与新众嘉为一致行动人。而在这笔大宗交易减持发生半年后,2014年7月11日、14日及15日,由陈大魁实际控制的其女儿陈某的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分别卖出浙江众成16.17万股、55.79万股和50.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分别为0.04%,0.13%和0.12%。同年7月22日,陈大魁名下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向其亲戚等卖出浙江众成167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80%。

经查,陈大魁在2014年7月22日减持浙江众成后,加上其所实际控制的女儿陈某账户以及新众嘉账户,合并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已逾5%,但没有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就此表示,陈大魁与其一致行动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浙江证监局对陈大魁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12月3日陈大魁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