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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天利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摘要】京天利1月26日晚间公告,1月1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90万元。(中国证券网)

专题:京天利

京天利1月26日晚间公告,1月19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决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90万元。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

公司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证监会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