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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2起案件二审宣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题:光大证券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日下午对“光大乌龙指”系列案件中的2起案件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当日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公开披露上述错单交易信息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5.2亿元等处罚。自2013年12月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件陆续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上海二中院对原告张某等8名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张某等6名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其中,张某等6名投资者分别获得2220元至200980元的民事赔偿;驳回王某等两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之后,光大证券公司与部分投资者提出上诉。今日宣判的2起案件分别为:原告徐某与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均不服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被告光大证券公司因与原告秦某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这2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光大证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公司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光大证券公司的过错与投资者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的损失计算是否正确、当日内幕交易时间段以外光大证券公司的交易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上海高院经审理认为,光大证券公司2013年8月16日的错单交易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光大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其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其隐瞒事实真相,利用内幕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内幕交易。光大证券公司的对冲交易策略本身是中性的,但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未披露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系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违法交易。在内幕交易因果关系认定方面,应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证券虚假陈述与证券、期货内幕交易都属于证券、期货侵权行为的范畴,两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维护市场交易制度的公开性和公平性,具有一定的类似性。故一审法院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采用推定因果关系的做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和精神,并无不当。至于损失计算,一审法院参照相类似的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损失认定标准,以内幕信息公开后的一段合理时间相关证券、期货品种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以此确定投资损失,与法不悖,二审予以确认。

据此,上海高院对这2起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记者另悉,自2013年12月至今,上海二中院共受理“光大乌龙指”案497件,已审结118件。截至目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的共88件,其中6件已开庭,2起案件于今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