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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与大午粮液相似几何 商标侵权案人文视角PK司法惯性

专题:五粮液

知名律师徐昕9日披露,他已于近日接受大午酒业的委托,介入了近几个月来已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的五粮液告大午粮液商标侵权案。

“徐先生负责大午酒业到山东高院上诉事宜。”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秘书长靳凤羽告诉经济导报记者,在此前的2015年9月,五粮液集团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由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午集团酒业公司,该案案于9月21日开庭审理;12月10日,法院就“五粮液起诉大午粮液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大午酒业败诉。

“虽然过去几十年国内已经有过许多针对商标侵权案的判例,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媒体传播手段的革新,在关于商标侵权案的审理中,司法部门也应该与时俱进。”中国广告协会学术委员、国内知名品牌营销专家李方毅认为,企业品牌运作是一个相对比较专业的领域,法院和控辩双方均应该有必要的品牌经济知识储备,法院判断更要体现人文精神。

此“大午粮液”非彼“五粮液”

在去年9月21日开始的庭审中,原告宜宾五粮液代理律师称,被告大午酒业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和“五粮液”商标近似的“大午粮液”商标,且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等表述,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作为“五粮液”商标的注册人,宜宾五粮液认为大午集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恶劣的影响。

为此,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以此来消除影响;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据导报记者了解,2011年9月,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和宜宾市翠屏区天乐酒厂达成了合作协议,后者51%股份属于大午酒业有限公司,并成为“大午粮液”原酒自酿造专供基地。

庭审中,宜宾市天乐酒厂董事长曾康惠也曾出庭作证称,天乐酒厂原来是五粮液酒厂的联办厂家, “大午粮液”在其配方、生产工艺、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等方面从来没有改变过,保质保量酿造原酒。

被告方律师表示,大午酒业正是基于上述事实,才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这是对其产品的客观描述而并没有任何夸大其词和虚假宣传。被告律师还认为,大午酒业并未将“大午粮液”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一款酒的商品名称,而且“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在外观上区别显著,字形、字体、字数及排列组合明显不同,不可能引起混淆。

谁的“五粮” 谁的“粮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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