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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在闽实施

专题:退税政策

1日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在福建付诸实施。继北京市和上海市之后,福建与天津市、辽宁、安徽、四川等一同成为中国第二批实施该政策的省市。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福建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向中新社记者表示,新政将利好福建的入境游市场,并促进消费。据统计,2015年前三季度福建累计接待入境游客363.28万人次,同比增长6.0%;实现旅游外汇收入33.93亿美元,同比增长2.4%。

根据此前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内购买退税物品的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且尚未启用和消费,就可申请退税。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所购物品由本人随身携带或者随行李托运出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实退增值税额需再扣除2%的退税手续费。退税币种为人民币。

福建首批有28家退税商店,其中福州8家,厦门10家,平潭2家,莆田、武夷山各3家,泉州、漳州各1家。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平潭海峡高速客运码头、厦门高崎机场、厦门五通码头作为首批离境退税口岸。退税口岸均在离境隔离区内设置专用退税场所。

厦门海关相关人士表示,考虑到口岸境外旅客多为台胞这一特点,特意安排既懂闽南语又懂英语的关员负责离境退税业务。

海关人士提醒,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商品后,如需申请退税的,应当向商家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并在离境时主动持退税物品、申请单、销售发票和本人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海关验核无误后,将在退税申请单上签章,旅客持该申请单便可至退税代理机构领取退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