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股票>正文内容 注册制预备期正式启动 证监会连发三令完善新股发行改革

注册制预备期正式启动 证监会连发三令完善新股发行改革

专题:注册制预备期正式启动证监会连发三令完善新股发行改革

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国资本市场的新股发行将迎来新的执行制度。

2015年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连发三道令、三个公告,对外正式公布了即将执行的新股发行新制度。

按照新制度,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再预先缴款;小盘股将直接定价发行;发行审核将会更加注重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企业和保荐机构需要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责任。

不过,在2016年3月之前,新股发行的审核程序仍由证监会完成,并没有直接下放到沪深交易所。

此次的新制度是在2015年11月6日公开征求过意见后,最终确立下来的版本。2015年11月初,证监会同时发布了IPO新规的四份相关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说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同时证监会对沪深交易所、中证登记结算和各证券公司进行系统技术改造。

证监会方面称,目前上述四项规章和意见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经修改完善于今日(12月31日)正式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方面表示,上述四项规章和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100多份书面意见和建议。新制度对征求的意见取舍如下:

一是,采纳完善弃购股份处理的建议,对投资者弃购的股份,允许承销商按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以体现《证券法》关于承销商应首先将股票销售给投资者的原则。

二是,采纳完善现有报价剔除机制的建议,规定若最高申报价格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剔除比例可以少于10%,避免出现相同报价中部分投资者被剔除的不公平情形。

三是,采纳强化独立性和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的建议,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准则,增加并细化了相关信息披露要求。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