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
专题:
招股说明书
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是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起人和将要设立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事宜,指导公众购买公司股份的规范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发行股份和发起人、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一切行为,除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外,都要遵守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招股说明书的法定内容公司通过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发起人认购股份数;②每股的票面金额发行价格;③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④认购人的权利、义务;⑤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2)招股说明书的形式。一般来说,招股说明书应采用书面形式,其格式由发起人自行确定。
(3)招股说明书的拟订。招股说明书由发起人拟订,经所有发起人认可同意后提交政府授权部门审批。
(4)招股说明书的审批。招股说明书的审批,一般由政府授权部门进行。目前我国只允许深圳、上海两市股票上市,上述两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由体改办、人民银行分行审批。其他地区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公司,只能到深圳、上海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其招股说明书由国务院股票上市办公会议审批。
招股说明书经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后,要由发起人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告,以便社会公众知晓。从目前我国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告的情况来看,招股说明书的公告主要采取由报纸全文发布招股说明书的形式。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招股说明书封面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的名称及公司住所;
(二)“招股说明书”字样,送交证监会审核的稿件,必须标有“送审稿”显著字样;
(三)说明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或者境内上市外资股等;如果同时发行认股证,还须列明认股证与股票的比例。
(四)重要提示,必须按照本准则附件一规定的文字列示;
(五)发行量、每股面值、每股发行价、发行费用、募集资金,采用上网竞争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应标明发行底价;
(六)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七)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八)主承销商;
(九)推荐人;
(十)签署日期。
招股说明书必须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等于A4纸规格),封面必须为浅色,除可以印有发行人的标志之外,不应当有其他图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招股说明书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
1997年1月7日 证监[19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住处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现在正式颁布《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露义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制定本准则。
(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本招股说明书作为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招股说明书封面;
2.招股说明书目录;
3.招股说明书正文;
(1)主要资料
(2)释义
(3)绪言
(4)发售新股的有关当事人
(5)风险因素与对策
(6)募集资金的运用
(7)股利分配政策
(8)验资报告
(9)承销
(10)发行人情况
(11)发行人公司章程摘录
(1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要职员
(13)经营业绩
(14)股本
(15)债项
(16)主要固定资产
(17)财务会计资料
(18)资产评估
(19)盈利预测
(20)公司发展规划
(21)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22)其他重要事项
(23)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的签署意见
4.招股说明书附录;
5.招股说明书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发行人将一切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应据此原则编制招股说明书。
1.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2.发行人认为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信息,如果本准则没有规定,发行人可增加这部分内容;
3.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证监会,并在招股书中予以说明。发行人成立不足3年的,应提供其自成立之日起,至进行股票公开发行准备工作之时止的经营业绩及其他资料。
如果发行人由原有企业经改制而设立,且改制不足3年,则发行人在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对其历史情况进行披露时,应包括原有企业情况。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应当增加关于中国经济、政治、法律等有助于外国投资人了解中国一般情况的资料,以及有助于对发行人增加了解的其他资料。有必要时,境内上市外资股发行人还应编制招股说明书的外文文本。发行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行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发行人尚未成立董事会、监事会,而由筹备机构代行其权力的,本招股说明书中凡要求董事会、监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以及对本招股说明书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由筹备机构承担,对董事、监事有关情况的披露改为对筹备机构成员有关情况的披露。
(五)招股说明书有效日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不得使用过期的招股说明书发行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股票,必须修订招股说明书,补充最新的财会资料和其它信息。这些修改、补充的信息,须先经承销商、推荐人以及与该等信息有关的中介机构(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人员)的认可,再报证监会审核后,发行人方可发行。
(六)招股说明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题字,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以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七)招股说明书中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
(八)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空头排列
溢价
出货
放量
现量
限售股
股本
G股
停牌
摊薄
道氏理论
道氏理论是所有市场技术研究的鼻祖。尽管他经常因为“反应太迟”而受到批评,并且有时还受到那些拒不相信其判定的人士的讥讽(尤其是在熊市的早期),但只要对股市稍有经历的人都对它有所听闻,并受到大多数人的敬重。但人们从未意识到那是完全简单的技术性的,那不是根据什么别的,是股市本身的行为(通常用指数来表达),而不是基本分析人士所依靠的商业统计材料。 道氏理论的形成经历了几十年。1902年,在查尔斯·道去世以后,威廉姆·彼得·汉密尔顿 (William Peter Hamilton)和罗伯特·雷亚(Robert Rhea)继承了道氏理论,并在其后有关股市的评论写作过程中,加以组织与归纳而成为今天我们所见到的理论。他们所著的《股市晴雨表》《道氏理论》成为后人研究道氏理论的经典著作。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理论的创始者——查尔斯·道,声称其理论并不是用于预测股市,甚至不是用于指导投资者,而是一种反映市场总体趋势的晴雨表。大多数人将道氏理论当作一种技术分析手段——这是非常遗憾的一种观点。 其实,“道氏理论”的最伟大之处在于其宝贵的哲学思想,这是它全部的精髓。雷亚在所有相关著述中都强调,"道氏理论"在设计上是一种提升投机者或投资者知识的配备(aid)或工具,并不是可以脱离经济基本条件与市场现况的一种全方位的严格技术理论.根据定义,"道氏理论"是一种技术理论;换言之,它是根据价格模式的研究,推测未来价格行为的一种方法。 道氏理论来源 理论起初来源于新闻记者、首位华尔街日报的记者和道琼斯公司的共同创立者查尔斯·亨利·道(1851年—1902年)的社论。在其去世后,由威廉·P·汉密尔顿、查尔斯·丽尔和E·乔治·希弗总结出来。道氏他本身从未使用过“道氏理论”这个词。 理论内涵 道氏理论断言,股票会随市场的趋势同向变化以反映市场趋势和状况。股票的变化表现为三种趋势:主要趋势、中期趋势及短期趋势。 主要趋势:持续一年或以上,大部分股票将随大市上升或下跌,幅度一般超过20%。 中期趋势:与基本趋势完全相反的方向,持续期超过三星期,幅度为基本趋势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短期趋势:只反映股票价格的短期变化,持续时间不超过六天。 牛市的特征表现为,主要趋势由三次主要的上升动力所组成,其中被两次下跌所打断,如:疲软期。在整个活动周期中,可能比预期的下跌得低,每次都比上次更低。在整个活动周期中,通常由几次中期趋势的下跌和恢复所构成。
回购
回购是指上市公司购买一部份自己的股票。一般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也就是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的正常交易期间回购自己的股票。当股票转为公司所有时,必须正式宣布这些股票作废,这一做法有减少公司股票总数的作用。当所有其他情况保持不变时,这会增加剩余股票的价值。
优先股
什么是优先股
券商股
左侧交易
什么是左侧交易? 所谓左侧交易,也叫逆向交易,其特点是,在价格抵达或者即将抵达某个所谓的重要支撑点或者阻力点的时候就直接逆向入市,而不会等待价格转势。而右侧交易恰恰相反。在实践的过程中发现,中国大多数股民都是采取右侧交易法则,就是当他们看到股价创出新高时才明白行情开始了,才开始去追股票,但是往往追到阶段高点,尤其是在面对短期波动的时候,这是股市中为什么只有少数人赚钱的根本原因。其实一个能持续战胜市场的法则应该是“中长期趋势必须坚持右侧交易而短期趋势必须坚持左侧交易”,也就是说,一波大熊市没有看到明确的底部出现时,把所有的上涨都看成反弹,而一旦牛市确立,应该把任何一次回调都看成是介入的大好时机。 左侧交易,就是股市在跌的时候,底部什么时候出现还不知道,但已经觉得股价是合理的了,有足够的吸引力和安全边际了,那么就选择买入它,至于是否还会出现2500点或者2000点,我不去理会,反正我认为3000点的位置是有价值的,股价有吸引力就买入,这是左侧交易。它从来不考虑市场趋势的问题。 1、左侧系统及右侧系统的定义 (1)何谓“左、右侧交易”? a、在股价上涨时,以股价顶部为界,凡在“顶部”尚未形成的左侧高抛,属左侧交易,而在“顶部”回落后的杀跌,属右侧交易。 b、在股价下跌时,以股价底部为界,凡在“底部”左侧就低吸者,属左侧交易,而在见底回升后的追涨,属右侧交易。 c、有时同样一个价位,却有左侧交易与右侧交易之区别。 (2)投资界流传:左侧交易是业余水平标志,而右侧交易是专业水平证明。左侧交易(高抛、低吸)中的主观预测成分多。右侧交易(杀跌、追涨)则体现对客观的应变能力。 左侧交易又低吸高抛,右侧交易又叫追涨杀跌) 真的是这样吗?这也许是投资界最大谎言之一。 机构炒家共同制造了这个谎言,其目的是不让更多有智慧的人进入这个专业投机领域,进入的人越多,其超额利润、边际利润越少,到那时候,这个领域就没有好日子过了,还想象以前一样牟取暴利将成为不可能。为了不让这个恶梦实现,机构炒家们非常默契的制造了这个谎言。 (3)专业高手既不做“左侧交易”,也永远不追求“抛在顶部、吸在底部”的神仙境界交易。 (4)对右侧交易的重要性,除了须有上述认识之外,更需要经过心理性格上的训练,方有可能做到。 左侧系统是买入方向和股价运动方向相反的交易系统;右侧系统是买入方向和股价运动方向相同的交易系统;
大盘指数
我国股票大盘指数是指沪市的“上证综合指数”和深市的“深证成份股指数”。 上证综合指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部股票(包括A股和B股)为样本,以发行量为权数(包括流通股本和非流通股本),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0年12月19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点的股价指数。 深证成份股指数: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所有股票中抽取具有市场代表性的40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为样本,以流通股本为权数,以加权平均法计算,以1994年7月20日为基日,基日指数定为1000点的股价指数。 这两市的大盘指数计算方法有所不同: 综合指数/成份股指数 按照编制股价指数时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样本数量,可以将股价指数划分为全部上市股票价格指数(即综合指数)和成份股指数。 综合指数 是指将指数所反映出的价格走势涉及的全部股票都纳入指数计算范围,如深交所发布的深证综合指数,就是把全部上市股票的价格变化都纳入计算范围,深交所行业分类指数中的农林牧渔指数、采掘业指数、制造业指数、信息技术指数等则分别把全部的所属行业类上市股票纳入各自的指数计算范围。 成份股指数 是指从指数所涵盖的全部股票中选取一部分较有代表性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称为指数的成份股,计算时只把所选取的成份股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做多
概念股
股权
干股
“干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中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中国不存在所谓的“干股”。 但是,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经过评估确认了价值的无形资产,在公司设立时,依法办理了转移手续的,应当认为是实际出资,而不是所谓的“干股”。《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中国公司中并无“干股”,也就谈不上以干股作抵押。如果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份,你应当查看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额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另附:干股已成为新类型受贿行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收受干股”“期权寻租”等10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仍定为瑕疵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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