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OS超买超卖指标
专题:
OBOS(over bought over sold)的中文名称是超买超卖指标。也是运用上涨和下跌的股票家数的差距对大势进行分析的技术格标。与ADR相比涵义更直观,计算更简便。
1.OBOS的计算公式和参数。
OBOS同ADR一样,是用一段时间内上涨和下跌的股票的家数的差距来反映当前股市多空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强弱。ADR选的是两者相除,而OBOS选择的方法是两者相减。
2.OBOS的应用法则和注意事项。
1.指标上升至+1000时为超买;下降至-1000时为超卖。
2.指标若超越+1500或-1500时,应等待其产生背离才可确认。
3.本指标应搭配ADR 、VR、BRAR┅┅等指标使用。
4.本指标可设参考线。
(1)当市场处于盘整时期时,OBOS的取值应该在0的上下来回摆动。当市场处在多头市场时, OBOS应该是正数,并且距离0较远。同样,市场处在空头市场时,OBOS应该是负数,并且距离0较远。一般而言,距离0越远,则力量越大,势头越强劲。具体OBOS大于多少或小于多少就算是多方或空方占绝对优势了,这个问题是不好回答的,这一点是OBOS不如ADR的地方。因为股票的总的家数、参数的选择,都直接影响这个问题的答案。 对于参数选择可以知道,参数选择得越大,一般是OBOS越平稳。但是上市股票的总家数则是个谁也不能确定的因素。
(2)同一般的规则一样,强过头了或弱过头了就会走向反面,所以,当OBOS过分地大或过分地小时,都是采取行动的信号。这里又出现了(1)中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界限不好确定,也就是OBOS大于多少就要卖出,小于多少就要买入,具体的数字应该从实践中总结,而且会不断地变动。(gpedt股票学习网 http://www.gpedt.com整理)
(3)当OBOS的走势与股价指数背离时,也是采取行动的信号,大势可能反转。这是背离的又一应用。
(4)形态理论和切线理论中的结论也可用于OBOS曲线。最为著名的就是,如果OBOS仍在高位(低位)形成M头(W底)则就是卖出(买入)的信号。连接高点或低点的切线也能帮助我们看清OBOS的趋势,进一步验证是否与股价指数的走势发生背离.
(5)当OBOS曲线第一次进入发信号的区域时,应该特别注意是否出现错误.这是所有技术分析方法都要注意的问题.
(6)OBOS比ADR的计算简单,意义直观易懂,所以今后一般使用OBOS的时候较多,使用ADR的时候就少些.我们建议,以OBOS为主,以ADR为辅,放弃ADR是不对的。
3. 使用心得:
OBOS反映的是股市的大趋势,对个股的走势不提出明确的结论,因此,在应用时只可将其作为大势参考指标,不对个股的具体买卖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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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转
股价朝原来趋势的相反方向移动分为向上反转和向下反转。指股价由多头行情转为空头行情,或由空头行情转为多头行情。大势来讲,就是由牛市转变为熊市,或是由熊市转变为牛市,从个股来讲,从下跌趋势转向上升趋势,投资者应积极参与,股票的形态看好。从上升趋势转为下跌趋势,(gpedt股票学习网 http://www.gpedt.com整理)投资者应尽快出局或远离该股票。
混合股
套,被套,套住
反抽(回抽)
黄金交叉
本益比
反向收购
反向收购(Reverse Merger ,又称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控制该公司,再由该公司反向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使之成为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原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可以获得上市公司70%-90%的控股权。一个典型的买壳上市由两个交易步骤组成。一是买壳交易,非上市公司股东以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绝对或相对地控制一家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二是资产转让交易,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而控制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及营运。
回拨机制
白马股
白马股
复权
复权就是不考虑送红利,送红股除权的原来的价格。
股票估值
标准普尔
标准普尔是世界权威金融分析机构,由普尔先生(Mr Henry Varnum Poor)于1860年创立。标准普尔由普尔出版公司和标准统计公司于1941年合并而成。标准普尔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评级、独立分析研究、投资咨询等服务,其中包括反映全球股市表现的标准普尔全球1200指数和为美国投资组合指数的基准的标准普尔500指数等一系列指数。其母公司为麦格罗·希尔(McGraw-Hill)。 1975年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可标准普尔为“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或称“NRSRO”(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
每股收益
每股收益定义
股票分割
补跌
股票知识:补跌形象地描述一下就是指你买得股票在指数下降(大盘下跌)时没怎么降.也许还升了.过了几天.指数盘整或上升(大盘上涨)时.你的股票股价反而下降了.这就是"补跌"
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准备金率
备兑权证
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 --------------------------------------备兑权证概述 备兑权证属于广义的认股权证,它也给予持有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某种股票的权利,但和一般的认股权证不同,备兑权证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者发行。发行人通常都是资信卓著的金融机构,或是持有大量的认股对象公司股票以供投资者到时兑换,或是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作担保,能够依照备兑权证所列的条款向投资者承担责任。 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资产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为信誉好的券商、投行等大型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其标的资产可以为个股、一篮子股票、指数、以及其他衍生产品。备兑权证可为欧式备兑权证和美式备兑权证,持有人的权利可以是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备兑权证的行使操作与股本权证基本一样,不同的是,交割方式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差价。如果是股票交割方式,当持有人行使购买股票的权利时,备兑权证发行人需要从市面上购买股票(或将自己原持有的股票)卖给权证持有人;当持有人行使卖出股票权利时,发行人必须按行使价格买下股票。因此,备兑权证的发行人承担着风险,需要一些对冲工具来避险。 对备兑权证发行商的规定:目前在香港市场约有二十家备兑权证发行商,这些发行商多为国际性的投资银行。为确保发行商受适当的监管从而保障与发行商交涉的各方权益,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发行商必须符合指定的入门准则才可发行备兑权证,其中包括发行商的净资产必须达20亿港元或以上,及发行商须具备信贷评级(最低要达A级)或者受香港金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被认可的海外监管机构监管。另外,为确保备兑权证上市后有足够流通量,发行商须为其所发行的每一只上市备兑权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 备兑权证的交易:如同买卖股票一样,投资者可于交易时段内在交易所买卖备兑权证,交易须按完整买卖单位(即一手)或其倍数进行,并且负责该等交易的经纪须于交易日后两天(T+2)与结算所进行交收。备兑权证的交易费用包括经纪佣金、交易征费及交易费;买卖以现金交收、地区性或非以股本证券为相关资产的备兑权证则无须缴付印花税。为确保在最后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也有足够时间进行交收及登记,备兑权证以到期日之前第四个交易日作为最后交易日,投资者只可在最后交易日或之前进行备兑权证买卖。 ------------------------------------------备兑权证和股本权证的共同点 备兑权证和股本权证的共同之处: 1) 持有者都有权利而无义务,即两者都有期权的特征。在资金不足、股市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购买权证而推迟购买股票,减少决策失误可能造成的损失。 2) 两者都有杠杆效应。持有者只要支付权证的价格就可保留认购股票的权利。因为权证的市场价格大大低于股票的价格,所以,购买权证提供了以小博大的机会。 3) 两者的价格波动幅度都大于股票。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的价格都随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而同向波动,由于杠杆效应,其波幅都大于股票波动幅度。 ---------------------------------------备兑权证和股本权证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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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资金参与新股申购,如果中签的话,就买到了即将上市的股票。这叫打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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